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,應(yīng)當提出變更申請。
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申請人變更其名義、地址、代理人、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,應(yīng)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
如果變更注冊人名義和地址的必須一并申請變更。
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,自行改變注冊商標、注冊人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(zé)令限期改正;期滿不改正的,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。
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。
如果商標注冊和使用中名稱地址不符,在使用的過程中一旦發(fā)生商標糾紛,需要出具《商標注冊證》證明該商標所屬時可能就會由于信息不符,無法證明該注冊商標是否屬于自己。從而使企業(yè)陷入被動狀態(tài),使自己在商標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。